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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专有技术作价投资应如何税务处理?
时间:20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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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问:某自然人将其拥有的非专利技术,经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作价4000万元作为投资投入到A公司。A公司根据评估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将该专有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并同时增加实收资本。每年A公司按10年期对上述专有技术进行摊销。现在税务机关认为,该项专有技术的摊销不能税前扣除。理由:
1、专有技术投入未取得发票;
2、4000万元专有技术价值太高。
请问税务机关的意见正确否?另外专有技术投资入股是否需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否需开具发票?
答:1、营业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703号)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是经营活动,没有发生经营业务收付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非专利技术,属于无形资产。该自然人将拥有的专有技术投资入股,参与A公司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此时,自然人为提供非经营业务,不需向A公司开具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若自然人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其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该自然人属于提供经营业务,应向A公司开具发票。
2、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1、专有技术投入未取得发票;
2、4000万元专有技术价值太高。
请问税务机关的意见正确否?另外专有技术投资入股是否需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否需开具发票?
答:1、营业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703号)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是经营活动,没有发生经营业务收付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非专利技术,属于无形资产。该自然人将拥有的专有技术投资入股,参与A公司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此时,自然人为提供非经营业务,不需向A公司开具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若自然人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其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该自然人属于提供经营业务,应向A公司开具发票。
2、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