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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

时间:2013-01-21  点击: 来源:未知
 一、哪些纳税人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答: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包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要按期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至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其中,所列示的在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包含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范围相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需要报送的报表种类和报送期限是什么?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的公告》(公告〔2012〕12号)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15号)中报表报送的期限要求进行部分调整,在原来全部按年度报送的基础上,增加月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月或按季报送,其他不在我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季报送,报送期限为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新的财务报表报送规定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纳税人201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仍于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按〔2011〕15号《公告》要求报送,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于2013年2月1日起报送2013年1月份的财务会计报表,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不在我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3年4月1日起报送2013年一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具体报送期限和种类是:

  (一)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与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对应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报送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不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的,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上季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报送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区县级(含)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在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时,还应同时报送年度《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三、填报电子财务会计报表后,是否还需要报送纸质报表?

  答: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使用网上申报纳税人端软件,通过互联网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机关无另行要求的,可不再报送纸质报表。未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直接到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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