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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关注八项纳税调整(3)
时间:201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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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第七,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允许限额抵免境外征收的所得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抵补。此外,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20%股份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实行间接抵免。对于企业从境外取得所得,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该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
第八,企业重组调整。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年度中发生上述重组行为的,有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即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税法要求在重组当期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不需要将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资产转移时实现,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但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且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