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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纳税申报实例分析
时间: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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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A公司于2010年1月取得B公司40%的股权,支付价款1000万元。当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2011年1月,A公司以1500万元价款,将B公司的40%股权转让给D公司。A公司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作出如下会计处理。
2010年的会计处理
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确认投资损益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000000
贷:投资收益 2000000(5000000×40%)
2011年的会计处理
转让股权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000
——损益调整 2000000
投资收益 3000000
201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处理
会计上,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010年确认投资收益200万元(500×40%)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00万元。税务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税法上并不承认会计确认的200万元投资收益。因此,A公司在2010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十五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及其相关附表。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具体填写方法如下:
第七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四列"调减金额"填写2000000元。
2011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处理
会计上,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确认股权投资转让收益300万元,即投资转让收入1500万元-账面价值(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1200万元。
2010年的会计处理
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确认投资损益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000000
贷:投资收益 2000000(5000000×40%)
2011年的会计处理
转让股权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000
——损益调整 2000000
投资收益 3000000
201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处理
会计上,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010年确认投资收益200万元(500×40%)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00万元。税务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税法上并不承认会计确认的200万元投资收益。因此,A公司在2010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十五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及其相关附表。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具体填写方法如下:
第七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四列"调减金额"填写2000000元。
2011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处理
会计上,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确认股权投资转让收益300万元,即投资转让收入1500万元-账面价值(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1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