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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期间业务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时间:201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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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问:我公司是加工企业,公司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签订了加工设备购买合同,期间给对方预付款。一般纳税人认定后,对方在我们付完款后给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我们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意见》一、(二)纳税人购进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2.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3.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5.购进第1至4项列举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请您按照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认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意见》一、(二)纳税人购进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2.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3.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5.购进第1至4项列举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请您按照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认能否抵扣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