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哪些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时间:2013-04-11
点击:
次
来源:未知
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哪些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条规定:“……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一条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四条规定:“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条规定:“……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一条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四条规定:“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