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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的企业也需要报送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吗
时间:201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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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问:核定征收的企业也需要报送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也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也需要进行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