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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为内地提供顾问服务如何纳税?(2)

时间:2013-04-18  点击: 来源:未知


  因此,香港顾问公司为广东某保税区管委会提供服务,不论该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由于接受方在境内,香港顾问公司应在境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2011年底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香港公司为广东某保税区管委会提供服务,合同签订于10月,11月1日起,广东执行“营改增”政策。香港公司提供的“营改增”服务(设计、咨询)应按上述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的非“营改增”业务,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判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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