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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不合理用工形式骗取税收优惠案例分析(2)
时间:201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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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三、建议与对策
针对上文列举的某些企业随意改变用工模式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的现状,笔者结合多年的税收征管工作经验,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解决此类问题。
首先,国家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进一步制定好、完善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用工性质的管理、确认是国家劳动管理部门的职责。《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劳务派遣与正式用工的比较原则。但是,我们发现这一比较原则在概念上较为模糊,缺乏明确的类似于法规条文的界定。与此同时,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不是司法解释,缺少一定的法律效力,这给了不少企业“钻空子”的理由和空间。笔者建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与正式用工的比较原则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真正做到让税务监管人员查有所据。同时,各个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堵塞政策漏洞,让国家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其次,税务监管部门要做到有针对性地加强检查。当前,可以先以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为政策依据,针对目前劳务派遣现状,对正在申报和已经获得优惠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进行全面的梳理检查。税务监管人员要特别注意检查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尤其是对那些生产经营规模和用工人数不匹配的企业加强排查,必要时检查本企业员工与劳务用工在工作安排、考核、奖金计发以及用工时间长短上面的区别,看是不是符合劳务派遣必须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而不能单纯地看是否有用工合同,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坚决取消资格。
最后,税务部门应当加大对相关企业及其高层管理者的教育力度,尤其是加强合理利用税收优惠制度的教育,提高企业诚信用工、按实纳税的思想认识。治标还需要治本,加强对企业高管和员工依法纳税的教育,才能在源头上解决好一些不合理的、违法的骗税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