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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率”破题融资租赁“营改增”(2)
时间:201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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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6%的税率比营业税下5%的税率要高,这是不是仍然会提高租赁公司的税负?很多租赁公司对此提出了疑问。
民生金融租赁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汤敏认为,从名义税率来看,“两率”的名义税率的确仍高于营业税下的税率,但是我们提出“两率”是站在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角度,站在整个价值链的角度。因为从整个价值链来看,租赁公司6%税率比以前高,但是6%利息部分可开具增值税发票,下游可以拿来抵扣,整个价值链上的税负是降低的。整个价值链税负降低符合“营改增”实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
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在购买设备时,已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然后承租人将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在出售这个环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在承租人支付租金(包含本金和利息)给租赁公司时,若要求租赁公司按租金全额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就会导致承租人将设备价款本金部分重复抵扣。
因此对售后回租业务的“营改增”提出了两种政策建议:一是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公司收到租金时,只需要对增值部分(即租息)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本金部分不开票;二是对售后回租业务实行差别征税。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利率或免税计征,租息部分按6%税率计征。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可以抵扣。
王蓉更倾向于第二种建议,因为如果用不开发票的办法处理,在合法合规上存在着明显的瑕疵,是不健康的,也很难持续。在售后回租业务中销售环节,对有形动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征收增值税,但按零税率征收或享受免税政策,这样就可以为售后回租业务中销售环节不征税找到于法有据的解决方案。
“两率”优势
对于第一种意见,汤敏认为,财税[2012]86号文已经对3%即征即退的分母进行了明确,要求重新调整政策,难度太大,并且3%即征即退的政策是试点期间优惠政策,可能执行到2015年也就结束了。一些公司坚持这一意见的原因在于,86号文出台之前上海是以租息或息差作为3%即征即退的分母进行退税,这一做法的确能暂时降低租赁公司的税负。
“定位为金融业,按照3%的税率实行简易征收的办法看起来方便,税率也低。”汤敏如是说。但他认为推行这种建议方案的难度很大,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要重新定位行业属性难度很大,二是金融业“营改增”政策还未明确,何时明确、税率如何都是不确定的,不应该往不确定的政策上去靠。且金融业的体量庞大,营业税下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的税率水平相关部门应当在详细分析测算后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