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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分公司的损失应如何申报扣除
时间:20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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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问:我公司在外地有一个分公司,所得税实行汇总申报。对于分公司在关闭过程中的资产损失,应如何申报?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四条规定,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三十五条规定,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规定,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在注销过程中的资产损失,注销时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四条规定,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三十五条规定,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规定,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在注销过程中的资产损失,注销时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