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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现行营业税差额征税总结(5)
时间:20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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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42、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营业收入,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科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43、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计税营业额。
44、对举办或承办会展业务的机构,其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住宿费、门票费及交通费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代理业”科目征收营业税。
45、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6、对出入境服务机构从事境外留学、移民和签证代理业务可按收取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合作方款项和签证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7、专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以其向委托方收取的保险费(及服务费)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按“服务业--代理业”科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48、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49、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公用电话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以其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0、单位或个人开办快递业务,如与邮电单位合作开办,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六、文化体育业
51、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业务,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科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七、转让无形资产
52、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和为计税营业额。
53、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包括法院判决)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