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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
时间:201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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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三)税收完税证明的使用管理
1.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文书式,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2.《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的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
3. 《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形。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开具完税证明时,必须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4.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四)《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的使用管理
税务机关、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应当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时,应当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并办理。
三、关于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时,应当填制《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连同所收取的税款或税款汇总缴库的相关凭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税款的结算和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核对无误的,双方互相签章并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代征代售人和扣缴义务人还应当报送代征、代扣税款报告表,用于对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税款的核算及手续费的支付管理。
(二)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代征代售人和扣缴义务人报送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税款电子明细清单,列明纳税人名称、税种、税目、税款所属期、税额、已开具税收票证字号等。
四、关于新税收票证式样的启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