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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宜采取集中注销方式
时间:201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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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注销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保证纳税人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偷逃税款的最后一个环节。自2011年以来,江苏省苏州市地税局按照税源管理专业化改革要求,针对普通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模式注销环节衔接多、注销标准不统一等弊端,以“实用、便捷、高效”为目标,通过重塑管理流程、完善制度体系和实施标准化管理,积极探索集中注销管理新模式,实现了专业化团队管理、标准化操作。笔者对其做法加以总结,分析现存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重塑集中注销管理流程。集中注销管理新模式围绕“统一受理、集中核查、引入中介、内审监督”的十六字方针,重塑注销税务登记工作流程。“统一受理”,即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企业提交的注销申请及相关资料;“集中核查”,即办税服务厅受理的资料由内部流转至集中注销机构集中核查,由税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外聘协税人员三方人员协作完成注销核查工作;“引入中介”,即公开招标会计师事务所,让其介入注销核查工作;“内控监督”,即通过督察内审部门和法规部门抽查把关,实现注销的审核监控。
完善集中注销制度体系。苏州市地税局制定了集中注销工作职责及规范,出台市区注销税务登记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成立注销税务登记案件集体审理委员会,对于案情比较复杂的注销案件开展集体审理。制定分类核查制度,根据申请注销企业的情况区别对待,如对开业后无经营收入、未购领发票,且无房产、土地等资产的纳税人等,实施简易核查;对其他企业实施一般核查。借助公安、稽查力量,保证核查工作顺利进行。
实施集中注销标准化管理。依托信息化手段,编写注销企业情况查询、注销统计考核等业务需求,开发建设税务登记集中注销操作平台。
集中注销管理模式实施以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普通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模式的不足。以苏州市区为例,地税部门负责注销的税务人员从原来的36人减少到9人,自2012年以来,共办结注销任务2595户,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在探索集中注销管理新模式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制约发展的瓶颈。
一是国税、地税机关注销管理流程和要求不一致,容易产生管理脱节。
二是地税机关难以及时主动介入清算程序和监督企业,容易产生征管漏洞。
三是实地核查力度不够大。
为进一步完善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笔者从基层地税部门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积极探索国税、地税机关一体化集中注销税务登记模式。从根本上解决国税、地税机关注销管理脱节的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施国税、地税机关一体化联合集中注销。国税、地税机关联合集中注销可以按照“联合受理、共同实施、分别处理、统一出件”的原则执行。“联合受理”,即纳税人在行政服务中心国税、地税机关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国税、地税机关联合受理申请;“共同实施”,即国税、地税机关集中注销机构在接到国税、地税机关窗口传递的注销申请后,共同安排时间和人员实施注销核查;“分别处理”,即国税、地税机关集中注销机构对注销核查的情况根据各自的管辖权限分别作出处理;“统一出件”,即在完成注销核查程序后,由国税、地税机关窗口统一向纳税人送达注销税务登记文书。
二要主动介入清算程序并监督企业的清算工作。税务机关作为潜在的债权人之一,要尽可能主动参加清算工作,要求企业报送由清算组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资料。如果资料不全,税务机关可以不予注销。
三要加大实地核查力度。出台实地核查规范,以制度促使集中注销机构核查人员开展实地核查,同时规定实地核查的核查要点、行为规范和文书要求。
重塑集中注销管理流程。集中注销管理新模式围绕“统一受理、集中核查、引入中介、内审监督”的十六字方针,重塑注销税务登记工作流程。“统一受理”,即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企业提交的注销申请及相关资料;“集中核查”,即办税服务厅受理的资料由内部流转至集中注销机构集中核查,由税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外聘协税人员三方人员协作完成注销核查工作;“引入中介”,即公开招标会计师事务所,让其介入注销核查工作;“内控监督”,即通过督察内审部门和法规部门抽查把关,实现注销的审核监控。
完善集中注销制度体系。苏州市地税局制定了集中注销工作职责及规范,出台市区注销税务登记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成立注销税务登记案件集体审理委员会,对于案情比较复杂的注销案件开展集体审理。制定分类核查制度,根据申请注销企业的情况区别对待,如对开业后无经营收入、未购领发票,且无房产、土地等资产的纳税人等,实施简易核查;对其他企业实施一般核查。借助公安、稽查力量,保证核查工作顺利进行。
实施集中注销标准化管理。依托信息化手段,编写注销企业情况查询、注销统计考核等业务需求,开发建设税务登记集中注销操作平台。
集中注销管理模式实施以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普通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模式的不足。以苏州市区为例,地税部门负责注销的税务人员从原来的36人减少到9人,自2012年以来,共办结注销任务2595户,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在探索集中注销管理新模式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制约发展的瓶颈。
一是国税、地税机关注销管理流程和要求不一致,容易产生管理脱节。
二是地税机关难以及时主动介入清算程序和监督企业,容易产生征管漏洞。
三是实地核查力度不够大。
为进一步完善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笔者从基层地税部门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积极探索国税、地税机关一体化集中注销税务登记模式。从根本上解决国税、地税机关注销管理脱节的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施国税、地税机关一体化联合集中注销。国税、地税机关联合集中注销可以按照“联合受理、共同实施、分别处理、统一出件”的原则执行。“联合受理”,即纳税人在行政服务中心国税、地税机关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国税、地税机关联合受理申请;“共同实施”,即国税、地税机关集中注销机构在接到国税、地税机关窗口传递的注销申请后,共同安排时间和人员实施注销核查;“分别处理”,即国税、地税机关集中注销机构对注销核查的情况根据各自的管辖权限分别作出处理;“统一出件”,即在完成注销核查程序后,由国税、地税机关窗口统一向纳税人送达注销税务登记文书。
二要主动介入清算程序并监督企业的清算工作。税务机关作为潜在的债权人之一,要尽可能主动参加清算工作,要求企业报送由清算组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资料。如果资料不全,税务机关可以不予注销。
三要加大实地核查力度。出台实地核查规范,以制度促使集中注销机构核查人员开展实地核查,同时规定实地核查的核查要点、行为规范和文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