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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率征收所得税企业也要汇算清缴

时间:2013-08-16  点击: 来源:未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也要对全年的应纳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期为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

  汇算清缴的目的,一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的纳税人年终需要汇算清缴;二是在税法没有明确之前,按收入总额核定征收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范围应当与核实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致,需要在年度汇算时进行归集;三是“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包含的项目比较多,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确认调整;四是纳税人的主营业务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与按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超过税法规定幅度时也需要申报调整上年度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具体汇算的内容与方法如下。(会计师事务所)

  收入总额的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按收入定率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分别明确: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除账面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外,还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对其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利息收入、重组业务收入、扣折让收入、确认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境外所得、税法特别规定的非依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等进行调整等。“不征税收入”指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指记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因此,在税法没有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的范围作出特别规定前,其包括的范围应当与核实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致。那么,调整的项目、调整的方法和口径也应当与核实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一致,也就是说,实行按收入定率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应税收入额”并不等于就是“主营业务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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