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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与会计处理 (3)

时间:2013-08-30  点击: 来源:未知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财务人员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定不可忘记视同销售收入也属于业务招待费计税收入基数的范围。

  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业务招待费……等。《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并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也就是说,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当月的损益。

  为简化核算,一般企业发生的所有业务招待费支出都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员工报销时?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

  如果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金额比较大,涉及部门多,应该将销售部门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计入“营业费用”科目,其他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会计分录同上。

  注意事项

  业务招待费的财税处理需把握以下两点:

  (一)注意把握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没有作出详细的解释,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指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的管理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条件和原则,如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的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另在《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合理的支出”中也指出了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看发生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者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等。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在列支业务招待费时,是不是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这三个标准,都需要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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