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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模式的差异

时间:2013-09-23  点击: 来源:未知
印花税是地方税中的一个小税种,税收总量小,却涉及经济活动的众多方面。近年来,随着印花税税目列举范围的扩大,征收模式大量由查账征收模式变更为核定征收模式,税收总额也逐年增长,成为地方税中不可忽视的税种。但是由于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两种模式间的差异,造成汇算清缴或者是税务稽查检查中,印花税税金少缴、多缴频频出现,处罚或退税等行为引发的争议不断,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带来一定压力。下面笔者就两种模式的异、同做简单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模式存在的条件不同

  要分析两种模式的差异,首先就需要了解查账征收转核定征收模式的条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只要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印花税的征管中就可以适用核定征收: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从上可以看出,第一种情况主要是针对纳税人是否完整建立相关登记簿等行为来判断是否采取核定征收,属于事前行为。第二和第三种情形是在查账模式下出现了违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可以采取的核定方式,属于征管过程中的事后行为。一般而言,在正常的征管过程中,主要是针对第一种情形适用核定征收。

  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的通知》(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第994号)第二条的规定,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第155号)进一步明确,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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