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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购企业后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如何缴纳个税
时间:201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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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化工园区李先生问:最近我和其他三个自然人购买了甲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4600万元,甲企业原账面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共1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收购后,我们准备将甲企业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请问我们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四位新股东在购买甲企业46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36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4000万元盈余积累中,有3600万元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剩余4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因此,收购后甲企业后,向四位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其中所转增的360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转增的40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80万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四位新股东在购买甲企业46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36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4000万元盈余积累中,有3600万元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剩余4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因此,收购后甲企业后,向四位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其中所转增的360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转增的40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