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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零差错”申报变化
在出口退(免)税申报中,企业因相关凭证与电子信息不符而无法通过税务机关审核的现象十分常见。为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方便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实现“零差错”申报和审核无疑点通过,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对现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方法进行调整,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以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日期为准),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比对无误后,才能进行正式的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退(免)税申报调整影响计算方式变化
按照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作销售的货物,须在作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其退(免)税申报不能超过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主要包括企业端生成申报数据、进行退(免)税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三个步骤,如果企业在预申报中因电子信息不齐,也能正式申报退(免)税,但不参与计算,应在申报期内收齐电子信息,审核无误后才能办理退税,生产企业当期免抵退税不予抵扣税额,无论凭证与信息收齐与否,均参与应纳税额的计算。而61号公告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调整,企业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其中,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案例1(调整前)
假设A企业2013年8月以FOB价(出口货物离岸价)方式报关出口两笔货物,出口销售额折合人民币分别为80000元(凭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和100000元(凭证收齐且信息不齐),当期全部计入外销收入,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方法进行了申报。已知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6%,则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含当期凭证不齐部分)×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80000×(17%-16%)=1800(元),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前期及当期凭证收齐部分)×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80000×16%=12800(元)。生成申报数据时,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25栏)均为1800元。9月,该企业无内外销业务发生,但由于8月出口的100000元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运30000元,在海关办理退运后,实际收到报关单上的FOB价和电子信息均为70000元。因此,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中,该企业对前期已申报的100000元按凭证不齐进行了全额冲减,并将70000元的出口销售额按凭证收齐重新进行了申报,则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000-100000)×(17%-16%)=-300(元),当期免抵退税额=70000×16%=11200(元)。生成申报数据时,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25栏)均为0元,“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栏(第26栏)为300元;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第7栏)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栏(第4栏)均为-30000元,该企业在9月对8月申报的差错数据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