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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时间:2014-01-03  点击: 来源:未知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销售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多数人关注的是一般纳税人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应抵扣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税法规定购进该项固定资产允许抵扣,企业由于没有取得进项发票,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实际抵扣进项税额,认为企业是自动放弃抵扣权,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等。那么,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税务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财税〔2013〕37号文件没有新的规定。
  会计处理
  例如,某印务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2月购买一台生产设备206000元(含税),货款已支付,会计上按10年计算折旧。由于技术原因,该设备不适用生产经营需要,于2013年8月将该设备出售,取得价款164800元(含税),货款已收到。那么该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应该缴纳多少增值税呢?
  会计处理如下:
  1.2013年2月购买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设备 206000
  贷:银行存款 206000
  2.2013年3月至8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 10300
  贷:累计折旧 10300
  (206000÷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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