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事务所资讯 > 行业资讯 >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发布

时间:2013-06-08  点击: 来源:网络

  国税总局6日发布公告,要求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公告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