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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鼓励研发新税政(2)
时间:201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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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5.试点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均可加计扣除,而非试点地区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被排除在加计扣除范围以外。
除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扩大了,试点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在该企业本年度员工工资薪金总额8%以内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除了软件企业等一部分国家特别鼓励的企业之外,绝大多数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只能在该企业本年度员工工资薪金总额2.5%以内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超过2倍的差距,代表的就是鼓励的力度。
增加了试点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内容,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所得税扣除比例,同时为了鼓励相关技术人员,还出台了关于股权奖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其科技转化成果,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技术人员获得的股权奖励,虽然按照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股权是实物,技术人员缺乏必要的缴税资金,因此将本来一次性就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经批准,可以分摊到不超过5年的时间里去分期去缴纳,极大的减轻了技术人员的税金缴纳的压力。
对技术人员股权奖励的价格参照其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并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后再转让的,对转让收入高于获得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的增值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