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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缺失纵容财务造假发生
制度不完善使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频现,且对造假行为“依法不能严惩”,纵容了造假行为的发生。
近期,中国资本市场的财务造假行为频现,万福生科、中联重科、科伦药业、紫光古汉等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被媒体曝光,掀起了新一轮的中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潮。
2012年年底,证监会通报了对2403家上市公司2011年年报审核的结果,在沪深交易所关注的9503个问题中,财务会计问题占比高达58%,会计信息失真占比最高达27%。这不得不让我们反思,问题的根源到底在哪里?笔者认为,制度不完善使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频现,且对造假行为“依法不能严惩”,纵容了造假行为的发生。
一、法律规定的违法成本太低。
比如,对于通过财务造假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笔者认为,违法收益之高,违法成本之低,简直是在鼓励企业违法。另外,法律对违法中介机构的处理也过轻。比如,证券法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保荐书,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但在实践中,有的保荐机构频频出现不尽责等违法行为,却只有直接责任人员受到市场禁入处理,机构依然保留了保荐业务牌照。据称,许多中介机构都认为这个行业是“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都有“赌一把”的想法。
二、执法和监管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对于上市公司发布信息的真伪,财务报告的审计权交给了会计师,但会计师是由上市公司出钱聘请的,这种制度很容易使双方达成利益共谋,从而共同制造侵害投资者利益的陷阱,很难在源头上实现有效监管。再比如,决定企业能否上市的生杀大权在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手中,但法律法规对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和审核程序的规定,难以让其有效审查申请企业的财务真实性,为申请上市公司留下了财务造假的空间。
三、投资者维权难度过大。
2005年国家对证券法进行修改时,虽然增加了民事赔偿机制,对原有的赔偿条款进行了细化,但实践中,诉讼成本过高使许多投资者没有维权信心,有些地方法院在实践中还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进一步挫伤了股民维权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