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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部分企业税负上升问题解析 (2)
时间:201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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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从税负增加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来看,其税负增加的基本原因在于,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等作为智力或创意型的现代服务业,购进项目及金额通常较少,而“创意或智力、智慧”增值数额较大,因此,在税率上升的情况下,其税负自然会上升。
从交通运输企业,尤其是陆路运输与水路运输企业来看,其税负增加的基本原因,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尽管同样在于购进项目及其金额的大小,但实际的税负形成过程则要复杂得多。受制于税制改革进程,企业的业务范围、成本结构、交易对象和经营方式等均影响着扣除项目及金额的大小。
从业务范围和成本构成来看,交通运输企业若只从事市内运输,则占其成本构成份额较大的燃油、修理修配劳务购进,由于相对容易获得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税负上升压力相对较小。而跨省、跨区域经营的长途陆路或水路运输,情况要差得多。尽管理论上和制度安排上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包括购置运输工具、燃油的费用和修理费,以及部分港口费等,且购进运输工具可按17%抵扣进项税额,但实际情况是,交通运输工具购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长,如船舶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5年~20年,汽车一般为8年~15年,因此,若改革试点前已购置运输工具者,按照现行“营改增”试点办法的规定,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为零。而对于成本占比近20%的燃油费、修理费,由于车辆跨区域长途流动,存在难以取得、难以便利取得或难以及时取得合规专用发票的问题。在公路长途运输成本中占比高达30%~40%的路桥费、保险费、力资费和房屋租金等也均无从抵扣。水路运输中,调研显示,港口企业可抵扣的短途运费和油料支出、修理费等比重仅有20%左右,而船舶港务费、港口建设费、保险费和房屋租赁费等主要成本均不能抵扣,且港口每月支付给铁路部门的运费,尚未纳入抵扣范围。水路运输公司拥有的自营铁路专用线,在使用中产生的各项费用也都无法抵扣。
从交易对象来看,主要问题涉及购进项目是来源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营改增”前还是“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门槛都较高,因此,我国一直存在小规模纳税人占比偏高的问题,这一比例基本在80%以上。如果企业购进项目的交易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则要么无法获得专用发票,要么获得的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这必然导致企业税负上升,而最终也将制约小规模纳税人的生存空间。
从经营方式来看,若交通运输企业拥有自有车辆,而车辆购进在改革之前,则“营改增”后其税负上升压力较之租借车辆的同类企业要大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