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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2)

时间:2013-12-11  点击: 来源:未知

有效扩大市场供给,促进第二支柱发展
  人社部自2005年、2007年两次批准37家金融机构59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连续六年没有新批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此次税优政策出台,年金市场将有效扩容,因此建议给予符合条件的人寿保险公司参与经办简易企业年金计划资格,有效扩大市场供给,促进第二支柱发展。
  对于人寿保险公司的条件可以考虑设定最低资本金和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资本金不少于50亿元,偿付能力不低于150%,相关标准由人社部会同保监会共同制定,提出申请的人寿保险公司由人社部组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审专家审定,此类入围的人寿保险公司仅限于开展简易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业务,不得开展单一计划业务,可以开发简易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集合计划向人社部登记备案,所有投资组合均需要引进托管银行进行资产托管,投资组合中可以有人寿保险公司的万能产品和投资连结账户,同时要求必须有三家以上外部投资管理人提供的投资组合供计划参与者选择,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均与人社部集合计划信息披露要求保持一致。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保险机构的优势,有效扩大供给,更好服务中小型企业。
  进一步扩大个人缴费享受税优比例或额度
  美国的401(k)养老计划,是根据1978年美国国内收入法(InternalRevenueCode,ISC)401(k)条款的规定的一种雇主发起私营养老金计划。员工可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不超过25%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在401(k)计划中,企业雇主并没有为员工的401(k)计划提供配比缴款的义务,即可缴可不缴,为了鼓励员工积极参与401(k)计划,企业雇主通常为员工提供相当于员工自身缴款25%-100%的配比缴款,作为对员工的一项福利措施,增加企业薪酬方案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同时规定雇主在雇员401k计划中投入资金的上限是雇员年收入的6%。
  可见美国401k计划的核心是给予个税递延的方式刺激职工个人缴费为主,企业配比缴费为辅。反观我国企业年金在未出台个税递延优惠政策出台以前,企业年金缴费基本上是以企业缴费为主,职工个人不缴费甚至只是象征性缴费,这是与美国401k计划完全相反的,这也是目前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都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的重要原因。这次个税递延新政是一个很好的开始,职工个人缴费在缴费工资的4%以内给予优惠,而且职工缴费基数设置了封顶线为社平工资的300%。2010年401k计划职工个人缴费上限是16500美元,如果年龄超过50岁的人,每年可以再增加5500美元,这样职工个人缴费上限为每年22000美元。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给予年金个人缴费税优的比例和额度较美国401k相比都是比较低的,建议未来我们的政策重点还是还鼓励和引导职工个人缴费,结合未来我国个税税改适时提高职工个人缴费的税优比例8%-12%,取消个人缴费基数封顶的限制,或者设置一定缴费额度上限,缴费额度上限可根据社平工资增长率定期调整公布,并对于50岁以上的人允许额外增加个人缴费税优额度,比如5000元/年,鼓励年龄较大的人加速积累养老金。
  最后,建议尽快给予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享受递延税优政策,促进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现阶段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覆盖的人群有限,还有很多单位没有建立年金计划,因此建议第二支柱与第三支柱个人享受税优的比例或者额度可以打通,如果职工个人参加企业年或职业年金个人缴费没有达到税优上限的比例或者额度,职工可用差额部分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依然享受个税递延的优惠支持。如果职工所在单位没有建立年金计划的,可以全部比例或额度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通过个税递延政策的支持,促进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以实现三支柱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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