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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褒扬诚信 惩戒失信
不能评为A级纳税人的情形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不能评价为A级纳税人的4种情形。第一种“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限定,主要考虑信用是长期积累的结果。经统计分析,纳税人经营存续期平均在3~5年,纳税人实际经营后有一个适应期和成长期,依法遵从能力随存续时间会逐步提升。“实际生产经营期”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和申报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计算。第二种“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与《信用办法》第三十二条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管理措施第七项对应,是针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一项管理措施。主要考虑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是对纳税人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状况的评价,评价后对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应有一定的持续时间。第三种“非正常原因”是指排除纳税人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情况之外的其他原因。第四种是指“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直接判为D级纳税人的情形
《信用办法》第二十条明确了10种可以直接判为D级纳税人的情形。第一至四种的逻辑是:第一种指纳税人行为被法院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第二种指纳税人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较为严重,被税务稽查部门作出“定性”处理,即使已按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也应该直接判为D级;第三种指不论情节是否严重,不按税务机关(包括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部门)处理结论缴纳或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都直接判为D级;第四种指抗税和拒绝税务稽查的行为。
第五种指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情形;第六种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第七种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情形;第八种“有非正常户记录或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为了防范非正常户以重新注册新企业的方式来逃避税务监管,“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第九种“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与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应,是针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一项管理措施。第十种指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