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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苏等省份出台财税体制改革方案
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推出已近5个月,近期山东、广东、江苏等省份相继出台实施文件,确保在2016年基本完成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税制度。
广东省于11月初出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方案中明确,要使房地产税等财产行为税成为县(市)级主体税种。
在探索建立地方税收体系方面,广东省的方案提出,将按照中央改革部署,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将具备相当规模、收入来源稳定、与产业发展关联度高的税种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和主体收入。按照保持现有财力格局基本稳定的原则,完善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通过房地产税等改革,使房地产税等财产行为税成为县(市)级主体税种,培育地方支柱税源,稳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以增强市县政府履行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保障能力。
关于税制改革,广东省的方案还提出,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优化税制结构,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公平、统一、规范的税制环境,并将积极争取有关税制改革在广东省先行先试。
此前,江苏省也推出《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该省的财税体制改革分项时间表。
对完善政府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江苏省的实施意见要求,逐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比例,2015年达到20%、2018年达到25%、2020年达到 30%。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公共财政预算支持社会民生力度。
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是此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江苏省在实施意见中提出,严控新增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规模,整合规范现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2015年江苏省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减少三分之一左右。
凡按人均等客观指标测算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改由定向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在本轮财政体制执行期内,力争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比例达到1︰1。实施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按照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结果挂钩机制。
近日,山东省委、省政府也印发《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意见》,制定了24条财税体制改革事项。山东省财政厅厅长于国安接受采访时表示,从逻辑看,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基础,要先行;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与预算改革紧密相关,须及时跟进。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央税制改革和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进程,适时完善地方税收制度,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
于国安称,下一步山东省将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顶层设计和改革进度,综合考虑受益范围、管理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省与市县的事权划分。
总的原则是,全省性的公共事务作为省级事权,区域性特征明显的公共事务作为市县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省与市县共同事权。省与市县政府按事权划分,各自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2015年,山东省将在教育、卫生、交通运输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先行先试,探索划分省与市县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
11月11日,云南省召开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送审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