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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税收:专家称电商征税可促进税收诚信
2015年是中国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也是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一年。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也表示,站在“互联网+”的风口上,税务部门也到了必须拥抱互联网的时代。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已将“电子商务税收”列入了理论研究和实践突破的重点领域。电商因其交易的隐蔽性和纳税的非透明性而受到各界的质疑和指责。《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税法遵从。”这是第一次国家从法律层面明确提出税收诚信的概念。
5月29日,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联合中财大创新管理研究院、税务学院在中央财经大学共同举办了2015年第2期财税沙龙,沙龙主题为“互联网+税收:电商纳税监管与税收诚信”。
会议由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和首都经贸大学教授丁芸主持,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和中财大创新管理研究院书记夏鸿义分别致辞。与会专家就电商征税、互联网税收、税收诚信、电商纳税评估、电商税务稽查等问题展开研讨,来自全国各地的业内人士及相关媒体记者共7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难点
纳税主体难以界定
目前,社会各界对电商是否应征税基本形成共识。普遍认为,电商征税无可争议。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在沙龙上表示,对电商征税天经地义,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政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知名税务专家、京东集团税务与资金副总裁蔡磊此前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也曾表示,电商是否应征税是个伪命题。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电子化等特性及现行的征管机制和征管水平,给电商税收征管带来了一系列的困难。
山东青岛市国税局徐风照处长在沙龙上演讲时指出,现阶段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包括未建立系统性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体系,难以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纳税义务发生地、纳税期限难以操作和纳税流程发生改变等。第二, 税收征管难度加大,从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稽查、风险防控五个层面显现出现阶段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度在不断加大。第三,纳税服务不到位,表现为服务理念落后、服务手段滞后和税收环境有待改善三个层次。
蔡磊认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难题首先是没有工商注册,因而也就没有税务登记,传统的以票控税模式出现了困难,B2C、C2C 现行征管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纳税义务人不好界定。对于由境外向境内提供服务、境内向境外提供出口的这类电子商务企业,由于交易双方隐匿了身份、地址和交易行为,在互联网上只有服务器、 网站和网上账号,整个交易过程完全是在网上完成,买卖双方难以明确,甚至无法确认这项 贸易究竟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第二,纳税地点不好确定。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往往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使得纳税地点也变得十分灵活和隐匿,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随意性。 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中涉及的其他方面,如服务器、卖方、支付方、物流所在地等可能都处在不同的位置。因此,税务机关往往无法像对传统交易活动那样准确地确认纳税人的经营地或纳税行为发生地。第三,征税对象的认定存在模糊性。下载电子音乐或电子书,是按服务业征税还是按产品征税,目前没有严格界定。第四,税务登记制度无法适用互联网经 济的发展。第五,电子商务的无纸化导致课税凭证不易保管。
蔡磊还指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会影响财政分配。如果一个交易平台由它所在的税务机关进行征管,那么由于店家的交易来自全国各地,都在某一个地方交税也有其不合理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