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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还有多少难题需要面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从理论上讲,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定为11%是不高的,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税负应有所下降。但实际上,根据建筑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来测算,建筑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将高于3%的营业税税负,税负将提高。笔者认为,理论上税负下降与实际上税负提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采购关联行业增值税政策不统一或管理不规范。建筑材料种类“散、杂、多”,建筑业面对的采购相关行业也较多,并且材料供应商经营规模大小不一,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供应,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一般情况下,工地临时的水、电、燃气消耗都是在建设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建筑施工企业得不到该项发票。作为建筑主要材料的混凝土,由于混凝土企业基本上没有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实行的是简易征收,建筑企业往往也不能获得有效抵扣。此外,融资费用和管理费用不能取得抵扣。
行业经营不规范的特点造成税负不均衡。建筑行业竞争激烈,合作挂靠经营多的特点,直接造成管理粗放、千方百计压低成本的后果。特别是合作挂靠经营项目,企业财务管理很不规范,企业对挂靠项目的成本管理、材料采购无法有效控制。建筑企业有的设备如挖掘机、吊机等是通过租赁得来,有的则是由劳工带机作业,费用不能有效抵扣。工程款、材料款拖欠滞后导致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这些建筑行业不规范的特点直接影响企业税负。
“甲供材”及劳务费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为降低建设成本,甲方往往对钢材、水泥等大宗商品采用“甲供材”形式,供应单位给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建筑企业只能从建设单位拿到金额相同的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施工企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20%~30%,也无法取得正规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无形中提高了施工企业的税负。
因此,在现有的政策和管理环境下,不是所有涉及建筑成本供货企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非每项支出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出现甲供料或者部分支出项目没有增值税发票,这就直接导致一些项目不能抵扣,造成企业实际税负加重。在“营改增”初期,依照11%的增值税率征税,预计短期内建筑企业增值税负担相比营业税将会加重。但是从长远来看,建筑企业必然会加强经营管理、规范财务核算、优化采购管理,倒逼建筑业市场规范,建筑企业采购业务将趋于正常,建筑企业采购绝大多数材料费用将可以取得抵扣凭证,同时国家进一步规范统一增值税政策和税收管理,完善抵扣链条,建筑业增值税税负将趋于平稳,略低于营业税税负将会是常态。
“营改增”对建筑业税收管理的影响
建筑业纳税人纳税主体资格的选择。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者的计税方式和适用税率均不相同,企业选择纳税人资格类型的关键在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企业可以用相同的条件测算两种纳税人下的应纳税额,选择税负较低的一种申请。同时建筑企业规模较大,集团公司较多,大型集团公司设置多少个一般纳税人身份(纳税主体)也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选择。
建筑业纳税地点发生变化。跨地区经营是建筑业最大的特点,营业税采取的是劳务发生地原则,纳税人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营改增”后采取的是机构所在地原则,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应由总公司向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包括所有项目公司在内的建筑业收入。根据已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航空运输、邮政、电信服务业情况来看,“营改增”后考虑到税收收入归属和地方利益,预计会采取在劳务发生地按一定比例进行预征后,再回机构所在地统一核算申报纳税的方式。
纳税时点(纳税时间)的差异。一般来说,建筑业存在预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以及大型项目所采取的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竣工后清算等结算方式,因此会产生大部分工程施工与营业收入不匹配、税款征收波动大的情况。有可能在工程前期投入多而收入少,长时间内只有进项,没有增值税销项,导致企业几乎无税可缴;而到结算时,由于工程集中结算,会产生大量的销项税款,而进项抵扣很少,出现集中缴纳增值税情况,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税收预测和税款的平稳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