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4)
时间:2015-11-1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2.解锁条件包含业绩条件的,企业应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即为
解锁日并据以判断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业绩情况是否满足解锁要求的业绩条件。若满足业绩条件的,应当参照上述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若不满足业绩条件的,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时不必考虑此限制性股票的影响。
本解释发布前限制性股票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追溯调整,并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六、本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外,其他问题的会计处理规定适用于2015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