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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解读 (3)

时间:2015-11-20  点击: 来源:网络

  对于上述情形,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八、《办法》实施后,此前已经审批、备案的定期减免税,还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吗?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九、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改为备案管理后,税务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面改为备案管理之后,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和管理方式将发生转变,从“重审批、轻管理”转移到“重管理,优服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时,只是进行形式审核,由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将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采取风险提示、评估、稽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实施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符合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与标准。

  十、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发现企业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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