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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办理指南(2)

时间:2018-05-03  点击: 来源:网络
、第六页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承诺函:住所有效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居留时间有效证明(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还。
7、第七页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事务所公章。原件核查后退还。
8、第八页及以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注师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还;近5年连续执业签字审计报告复印件等(每年一份);转所表;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会计行业管理网查询截图并本人签字;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应包含第十四条对执业质量控制体系的描写),经工商登记确认的材料,即工商调档查询材料。
四、办理服务
(一)文件及材料下载
1、北京财政网站—会计业务—会计通知通告,发布《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北京财政网站—在线服务—对外服务事项指南—会计服务事项,可下载相关政策文件及表格。
3、北京财政网站—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政策,可下载相关政策文件。
(二)咨询及预约办理
1、会计行业管理网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2、行政许可资料现场审核预约电话010-68423835
 
注:此指南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令第89号文件要求,为方便各事务所行政许可工作而制定,如财政部有进一步指导意见,将以财政部新要求为准。
 
共享邮箱:swsgl_51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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