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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财监督〔2013〕960号
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通知》(财监[2013]8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北京市财政局决定于2013年6月至8月继续开展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方式
按照财政部对检查规模和覆盖面的要求, 2013年将对我市辖区内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职业质量检查。要求辖区内全部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自查工作,覆盖面需达到100%,同时按照五年轮查一遍的要求对辖区内20%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重点检查,并对部分上一年度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回访检查(重点检查名单见附件1)。
检查方式包括事务所自查、财政部门巡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对所辖地区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实现全覆盖。
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归整业务档案,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并提供检查工作所需的全部资料。
二、检查依据及重点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重点对新设立和新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选择风险意识淡薄、人员和业务变动频繁、报告数量异常、低价竞争、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以及社会反映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除执业质量外,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财务管理、业务收费、人员资质、业务报备等情况。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工作由北京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监督检查分局)负责组织实施。财政监督处负责全市检查情况的汇总,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上报全市检查工作总结等材料。
市财政局检查组应于2013年8月30日前完成所有单位的检查,提交各单位的检查报告和全部检查资料,同时填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6)。
市财政局检查组查证核实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规问题,由财政监督处负责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和情况通报。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要求
(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要求,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分所应及时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站(http://www.acc.gov.cn),点击“事务所业务报备”选项进行业务报备。报备范围包括年度出具的所有年报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相关情况。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按要求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内容的录入工作,保证信息的真实完整性。
(二)全市辖区内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3年6月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下列材料(纸质及电子版)于2013年6月7日前报北京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清单(附件3),填列20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事务所出具的所有业务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及附表(附件4)。
(三)各被重点检查事务所(名单见附件1)除上报上述材料外还应同时上报下列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抽查年报审计业务清单(附件5),填列20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收费最多的3份年审报告和2份收费最少的年审报告,并提交该5份报告的全部审计档案(原件)。(注:如检查年度未出具年审报告,可提供5份其他业务报告)
对重点检查事务所除抽查上述5份年审报告外,市财政局将根据检查需要抽取其他有关资料。
特此通知。
联系地址:海淀区阜成路15号北京市财政局中楼507、518室,联系电话:88549507、88549518
附件:1.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名单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填列)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清单(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填列)
4.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及附表(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填列)
4-1会计师事务自查报告(参考格式)
4-2会计师事务自查情况评价表
5.会计师事务所抽查年报审计业务清单(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填列)
6.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4日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填列)
4.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及附表(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