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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社保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社保稽核工作
时间: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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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为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从今年9月20日起,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以下简称市社保所)委托广西桂鑫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我市41家参保单位开展社保保险稽核工作,对这些单位的缴费人数,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稽核。
本次稽核包括各类参保单位2012年度职工人数与实际参保人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隐瞒不报或应参未参保的情况,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是否与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数一致,是否存在少报、瞒报及漏报等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任何被稽核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保机构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将及时进行稽核,并为举报者保密。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将按有关规定,检查被稽核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稽核结束后,市社保所将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社会保险稽核报告》向被稽核单位下达《稽核意见书》,对其中不参加社会保险、少报缴费人数、少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市社保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本次稽核包括各类参保单位2012年度职工人数与实际参保人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隐瞒不报或应参未参保的情况,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是否与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数一致,是否存在少报、瞒报及漏报等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任何被稽核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保机构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将及时进行稽核,并为举报者保密。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将按有关规定,检查被稽核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稽核结束后,市社保所将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社会保险稽核报告》向被稽核单位下达《稽核意见书》,对其中不参加社会保险、少报缴费人数、少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市社保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