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涉及的所得税实务问题(2)
总之,以净资产折股不外乎是以下四种实质结果:(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股本;(3)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4)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下文将对该四种实质结果予以分析。
三、关于自然人股东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及发生时间问题
(一)关于是否发生纳税义务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文中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知,对于资本(或股本)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自然人股东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资本公积科目在会计处理上一般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等明细科目。注意: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资本公积科目仅保留资本公积和其他资本公积。对于除资本(或股本)溢价发行收入之外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其转作股本时自然人股东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依然未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资本(或股本)溢价是原股东以自有资产投入公司而形成的所有权权益,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故该部分资产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并未在股票票面价值上使原股东直接受益,即并未取得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上所称的“所得”,因而不需纳税。但对于除此以外的原因构成的资本公积金,因并非原股东直接投入公司的财产,如果该类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则应该被认为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上所称的“所得”,应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