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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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2013年1月1日开始。
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实现的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要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方可到税务机关申报弥补。
(一)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二)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需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具有涉税鉴证资格的专业税务师事务所才可以进行所得税涉税审计,其他单位、会计个人、从事会计服务的公司出具的税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税审报告税务机关不予采纳和受理。
凡发生下列事项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一)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二)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详情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年第25号),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详情 ]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 详情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列入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申请。
10、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详情 ]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详情 ]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详情 ]
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申请。
1)、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向税务机关备案办理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如属于替代旧固定资产出具)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9、2011年1月1日起成立的软件企业减免税什么时间可以备案
待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具体和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1)、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年审合格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获利年度声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1号),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详情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及财税〔2010〕81号 研发企业发生的房租不属于加计扣除范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工资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6、申请技术转让所得免税时间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26、技术转让所得如何免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27、申请技术转让所得报送材料
1)、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认定登记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详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32、企业对以前年度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专项申报如何确认亏损和盈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 详情 ]
随工资发放的职工通讯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扣除。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当年度借款利息支出未取得扣税凭证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本年度取得上年借款利息扣税凭证应按规定进行专项申报,调整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不超过缴存限额的12% 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缴存限额3026元/月,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缴存限额3364元/月,超过标准不得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详情 ]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详情 ]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详情 ]
43、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详情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 详情 ]
北京京审会计师事务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