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 (3)
来源:未知 作者:京审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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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可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情形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按规定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损失确认的专项报告;其他申报扣除的专项损失,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确认的鉴证报告;
(5)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可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3.财务会计报表(一般企业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金融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还应同时报送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4.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5.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6.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所属2013年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样式报送);
7. 纳税人凡发生以下事项的,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报告:
(1)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可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2)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可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情形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按规定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损失确认的专项报告;其他申报扣除的专项损失,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确认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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