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 (4)
来源:未知 作者:京审 点击:
次 时间:2014-01-23 14:25
(5)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可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1.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的规定,2013年分支机构年度申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样式);
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4.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所属2013年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样式报送);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五、申报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手工申报。
网上申报。目前我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要通过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2.0)进行申报。网上申报上传成功后,暂不支持网上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
手工申报。纳税人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需要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的,也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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