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殊性组备案
来源:京审 作者:京审 点击:
次 时间:2014-02-14 15:24
一、备案时限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
条件。
二、资料要求
具体重组类型对应的备案资料见《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备案资料一览表》。
纳税人应使用A4纸报送资料,按报送资料顺序逐页编号归集。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受理人员如认为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应验证后当场退还。
三、责任提醒
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应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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