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1-01-13 11:54

    流动性大是建筑企业显著的特点,建筑企业不可能永远守在家门口施工作业,对于一些大型的建筑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施工经营也是综合实力的体现。按照营业税政策的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按照劳务发生地确认,是否跨区施工对其并无影响。企业所得税则不然,建筑企业非跨区施工,无论是分支机构还是项目部,按照法人所得税制精神,直接在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一旦跨区施工,由于经营组织形式的不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就有明显区别。

  建筑企业跨区施工,目前的有效执行政策包括: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各地方税务机关在执行上述政策规定的同时,也有部分补充内容和强调事项。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10]115号)为例,我们对于建筑企业跨区施工的项目部及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如下:

  一、总机构设立跨地区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青国税函[2010]115号规定:以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确定,即总机构所得税为国税局负责征收的,其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地税局负责征收。

  [解读分析]《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90号)也有同样内容的表述:“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即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为国税机构负责征收的,项目经理部企业所得税由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为地税机构负责征收的,项目经理部企业所得税由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以上规定不属于新政策,也非青岛特殊的地方性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制下,一个税种如果接受不同税务机关的管辖和征管,难免不会给纳税人带来困惑和麻烦。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中就有规定: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分支机构尚且如此,项目部性质的异地管理机构更不应该过之而有及。何况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建筑企业由于争夺税源的国地税之战有相当部分企业要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本身就已经加大了企业税收管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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