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解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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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时间:2013-03-28 16:00
五、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六、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1]70号)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 《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
1、资产损失的范围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资产损失的分类
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3、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管理
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按照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1)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