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来源:未知 作者:京审 点击: 时间:2014-02-14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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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行业的居民纳税人,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2.第2行“银行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务取得的收入。   

3.第3行“银行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存贷款业务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包括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发放贷款及垫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利息收入。   

4.第4行“存放同业”:填报纳税人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取得的利息收入。   

5.第5行“存放中央银行”:填报纳税人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利息收入。   

6.第6行“拆出资金”:填报纳税人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   

7.第8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填报纳税人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的利息收入。   

8.第9行“其他”:填报纳税人除本表第4行至第8行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包括债券投资利息等收入。   

9.第10行“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收入,包括结算与清算手续费、代理业务手续费、信用承诺手续费及佣金、银行卡手续费、顾问和咨询费、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等。   

10.第21行“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原保费收入和分保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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