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2)

来源:未知 作者:京审 点击: 时间:2014-02-14 15:57

11.第22行“分出保费”:填报纳税人发生分保业务支付的保费。   

12.第23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填报纳税人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3.第25行“证券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   

14.第26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填报纳税人承销、代理兑付等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和各项手续费、佣金等,包括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保管证券、证券委托管理资产手续费等收入。   

15.第33行“利息净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取得的利息净收入。   

16.第34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汇兑收益等。   

17.第35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核算的除上述金融业务外取得的收入的金额,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8.第38行“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19.第39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填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20.第40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21.第41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除上述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22.第42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第43行“固定资产盘盈”: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   

第44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净收益。   

第45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   

第46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取得净收益。   

第47行“罚款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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