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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
时间:20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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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根据财税[2010]110号文件,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前提条件除了要符合增值税优惠的前提条件外,还有4个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3.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70%;4.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比较以上所举条件可以看出,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就一定能享受增值税优惠,而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未必就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