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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公司增值税免征优惠
时间:20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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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之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条件有两项:1.相关技术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