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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厂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须符合条件
时间:20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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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购进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可以按13%的税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秸秆和畜禽粪便,都属于农业产品的下脚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销售沼气按13%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可以享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条款采取原料列举法,秸秆并没有列入其中。因此,沼气原料中畜禽粪便须占80%以上,方可享受此项优惠。
虽然,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等与秸秆同属农业下脚料,按常理而论,秸秆作为原料也可以列入财税〔2011〕115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从而企业计入原料比重百分比。但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此条款补充完善前,应严格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