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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只有所得税吗?(2)

时间:2014-08-19  点击: 来源:网络

  (二)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四)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五)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

  四、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统计逐级上报实际征税及返还税款的数字。

  六、各地要根据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开展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精神,对现有的民政福利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七、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暂定2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

企业所得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国税发[1994]155号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不免。财税[200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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