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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辅分离的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14-08-19  点击: 来源:网络

    主辅分离的税收优惠政策 

 

    A公司为内资工业企业,有B国有企业和自然人于1997年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B单位占55%的股峰,A公司员工均属于该国有企业员工,2005年B单位按国资委要求对A公司实施主辅分离改制,请问:如果A公司满足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财税〔2002〕208号条件,A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1、文件中所提出的几个规定,其中所谓的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该“三类资产”由什么部门出具证明属于三类资产,企业自行出具的证明是否有效?2、独立合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应如何理解,如何提供相应的证据?3、吸纳原企业富裕人员达到30%以上的证明材料由谁出具? 

 

    答:

    如果A公司满足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财税〔2002〕208号条件,A公司可以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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