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除电信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如何处理?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除电信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暂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暂以服务的成本价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