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范围如何确定?
根据2014年第26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总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但是,考虑到电信企业业务模式和税务部门的征管难度,从方便纳税人和税收征管的角度出发,在电信企业地市分支机构能将各项业务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同意上述电信企业的所有增值税业务均纳入汇总纳税范围。